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03年度,6號
TPDV,103,司,6,2014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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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司字第6號
聲 請 人 蘭姵儀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其為相對人公司之「利害關係人」之證明文件。
理 由
一、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,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,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,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;又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、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持有相對人公司50萬股之股東,自屬 利害關係人,惟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公司登記卷宗,相對 人公司股東仍登記為林信國程玉慧,且卷內查無被繼承人 林信國之繼承資料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 正釋明其為相對人公司之「利害關係人」。
三、依前揭規定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洪婉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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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九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