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06號
聲 請 人 周保炘
法定代理人 周美惠
周照堯
訴訟代理人 何明城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11月7 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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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 年度除字第180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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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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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江金能│臺灣銀行松山分行│102年2月20日│87,255元 │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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