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出資額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2年度,4399號
TPDV,102,訴,4399,2014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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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399號
原   告 吳氏信託基金
兼法定代理 吳鴻林

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
被   告 寅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新垣
被   告 曾鴻清
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1日下午4時20分,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昀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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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寅新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