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99號
原 告 吳氏信託基金
兼法定代理 吳鴻林
人
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
被 告 寅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新垣
被 告 曾鴻清
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1日下午4時20分,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昀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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