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193號
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
訴訟代理人 魏大偉
被 告 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
法定代理人 周瑞慶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7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壹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綜合授信額度契約暨 總約定書乙、第11條約定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 故本院自有管轄權。
二、本件被告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千乂公司)、周 瑞慶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千乂公司邀被告周瑞慶及訴外人林瑋筠為連帶保證人, 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,約定被告千乂公 司自民國101 年4 月23日起至102 年4 月22日止,得於新臺 幣(下同)20,000,000元之額度內憑授信動用申請書暨借據 循環申請動撥貸款,被告千乂公司分別於101 年5 月22日、 102 年2 月19日各申請動撥一筆貸款,申請動撥金額分別為 4,710,000 元、1,860,000 元。又被告千乂公司於102 年 5 月27日向原告申請展延上述2 筆借款之到期日至102 年10月 23日,並簽立借據條款變更契約。詎被告千乂公司於102 年 7 月23日起未依約還款,並於102 年7 月19日經臺灣票據交 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尚未解除,依綜合授信額度契約暨總約定 書乙、第5 條約定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 被告千乂公司應一次全部清償本息。嗣經原告向被告千乂公 司主張,對原告所負前開債務相當額度內抵銷被告千乂公司
於原告存款內,尚積欠附表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。迄今被告 等屢經催討仍未依約付款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
㈡並聲明: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4,314,667 元,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,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均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綜合授信 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、授信動用申請書暨借據、借據條款變 更契約、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、催告借款到期暨存款 抵銷函等影本為證,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,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,本院審酌上 開證物,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四、本件訴訟費用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 。
五、據上論結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 1 項前段、第85條第2 項、第87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楊勝欽
計 算 書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43,768元 原告預納
合 計 43,768元
附表:請求金額明細表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現欠本金 │原借金額 │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│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(民國) │
│號│(新臺幣) │(新臺幣) │期間(民國)│ 年利率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│3,025,756元 │4,710,000元 │102年8月1 日│4.49% │自102年9月2日起逾期在6個月│
│ 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│ │以內者,按年利率10% 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6 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按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年利率20% 計算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│1,288,911元 │1,860,000元 │102年8月1 日│4.49% │自102年9月2日起逾期在6個月│
│ 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│ │以內者,按年利率10% 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6 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按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年利率20% 計算。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現共計欠4,314,667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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