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79號
聲 請 人 陳士魁即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長
代 理 人 鄭乃瑋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擬變更章程如附件所示,依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。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內容,與該聲請人設立宗旨無違,亦無悖於民法財團法人相關規定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,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康翠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