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4號
原 告 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在龍
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
複 代理人 周敦偉律師
張曼娸律師
被 告 日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正發
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
複 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0日上午9時35分,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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