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18號 102年度司字第319號聲 請 人 許淑欽 柯黃錦知 周信德 黃劉對妹 吳敏 黃陳伯朱 楊瓊英 黃彩菊 張美香 朱成旭 鄭玫代 張月錦 鄭郁文 興寶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郁文上14人共同代 理 人 邱瑞元律師聲 請 人 高金發 翁陳麗英相 對 人 許秋煌即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呂思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、選派清算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0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原裁定主文第二項關於「選派王玉處律師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選派王玉楚律師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。」 理 由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悅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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