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任清算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02年度,318號
TPDV,102,司,318,2014021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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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司字第318號
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司字第319號
聲 請 人 許淑欽
      柯黃錦知
      周信德
      黃劉對妹
      吳敏
      黃陳伯朱
      楊瓊英
      黃彩菊
      張美香
      朱成旭
      鄭玫代
      張月錦
      鄭郁文
      興寶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郁文
上14人共同
代 理 人 邱瑞元律師
聲 請 人 高金發
      翁陳麗英
相 對 人 許秋煌即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訴訟代理人 呂思家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、選派清算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0
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主文第二項關於「選派王玉處律師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選派王玉楚律師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。」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

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徐悅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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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許秋煌即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興寶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