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9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朱翠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玲芳、韓雲霞、劉麗綠、藍榮賢間請求
返還不動產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上
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440,000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67,43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
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奕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