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1年度,793號
TPDV,101,重訴,793,201402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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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79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簡煜鐘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宏量林宏猷林宏哲間因本院101年
度重訴字第79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
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
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(下同)17,575,710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250,05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佑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湯郁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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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