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1年度,341號
TPDV,101,重訴,341,201402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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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341號
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被   告 建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義防
      葉月雲
兼法定代理 王維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對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
八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違約金起算日民國「八十九年」十二月二十九日,應更正為民國「八十八年」十二月二十九日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查本院101年518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違約金起算 日誤載為民國「八十九年」十二月二十九日,應更正為民國 「八十八年」十二月二十九日,故依首揭規定更正,爰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康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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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建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