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 告 洪美銀 楊仲萍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複代理人 許文琪律師 劉欣宜律師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訴訟代理人 陳淑敏 楊明媛 陳建中被 告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李祥剛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複 代理人 李明謹被 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黃永琛律師 馮韋凱律師複 代理人 陳怡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03年4月2日上午10時20分,在本院第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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