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1年度,1077號
TPDV,101,重訴,1077,20140218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
上 訴 人
即原  告 邱聖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榮枝(即邱黃瑞香之繼承人)等間因返還
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
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(下同)
貳仟肆佰玖拾肆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肆萬柒仟貳佰零捌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
訴;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,不
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達人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