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1年度,4857號
TPDV,101,訴,4857,2014022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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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485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孟山 
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
複代理人  陳澤榮律師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智玲 
      林王香雲
      林美倫 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陳亮妙 
訴訟代理人 董家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02 年11月27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8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1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 於103 年1 月6 日最後送達至所有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及司 法院網站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網頁資料附卷可憑。三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,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 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

法 官 姜悌文

法 官 林伊倫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




書記官 官逸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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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