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73號
上 訴 人 藺傑
藺俊
藺華
藺潔竹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偉雄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
訴人藺俊、藺華對於民國10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第一審係由上訴人4人
共同被訴,現雖僅藺俊、藺華提起上訴,惟因本件訴訟標的對於
共同訴訟之人必須合一確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前
段之規定,被告藺傑、藺潔竹亦視同提起上訴。次查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5,899,600元,此有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
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,115元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
本院悉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顏莉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