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74號
上 訴 人 詠詮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綉櫻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間履行契約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25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18萬3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
法 官 林玉蕙
法 官 梁夢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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