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26號
上 訴 人 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錦森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
建字第326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
,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 萬7996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0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霈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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