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6號
上 訴 人
即被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
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國恭營造有限公司、昱盛營造
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履約證金事件, 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
月3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上訴
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49萬元,應徵第2審裁判
費8萬3,02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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