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6號
上 訴 人 國恭營造有限公司
即反訴原告
法定代理人 戴國政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履約
證金事件, 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,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570萬2,322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8萬6,293元。 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文心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