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子女姓氏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親聲字,101年度,182號
TPDV,101,家親聲,182,201402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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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82號
聲請人兼反
請求相對人 甲○○
代 理 人 張國權律師
相對人兼反
請求聲請人 乙○○
上 一 人
代 理 人 丙○○
      彭郁欣律師
程序監理人 蘇淑貞心理師
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子女姓氏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丁○○(女,民國○○○年○月○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)變更姓氏為母姓「○」。相對人兼反請求聲請人與丁○○之會面交往方式變更如附表貳所示。
聲請人兼反請求相對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相對人兼反請求聲請人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(含程序監理人報酬)新臺幣貳萬陸仟元,由相對人兼反請求聲請人負擔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,餘由聲請人兼反請求相對人負擔。
反請求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兼反請求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
一、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甲○○陳述意旨略以:兩造原為夫妻 ,育有未成年子女丁○○(民國○○年○ 月○○日生),嗣於10 1 年3 月14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家移調第9 號 調解成立筆錄(下稱系爭調解筆錄)成立離婚,約定丁○○ 由聲請人兼反請求相對人甲○○擔任行使親權,相對人兼反 請求聲請人乙○○得依調解條件即附表壹所示探視丁○○。 然乙○○自兩造辦理離婚登記後,長期不在國內住居,自無 行使探視權之情事,乙○○父親即代理人丙○○每遇探視之 日前來接丁○○時,於丁○○明確表示不願意跟隨丙○○離 去,丙○○竟於下次探視之日邀集警員前往甲○○住處欲強 行帶走丁○○,將丁○○嚇哭。乙○○家人儼然以會面交往 權人自居,令轄區警員到場使用強制力欲強行帶走丁○○, 但當甲○○詢問乙○○是否回國或可否與之通話時,乙○○ 親屬又無法肯定乙○○是否確實有行使會面交往權之真意, 每每造成甲○○及丁○○之困擾,不得已方提起本件聲請:(一)、聲請變更丁○○姓氏為母姓「○」:丁○○非常排斥其名前 冠上○姓,凡遇有簽名或自我介紹場合,均省略「○」字,



或稱自己為「戊○○」。丁○○班導師曾於考試卷上在丁○ ○簽名「○○」處旁邊用紅色簽字筆註記「?」提醒甲○○ 注意,經甲○○與導師討論後曾經請丁○○修正,惟丁○○ 仍堅持使用該簽名樣式,此確實丁○○之個性。若繼續保持 該姓氏將致使丁○○對於建立認同感及歸屬感產生障礙,益 徵甲○○聲請更改姓氏,並非有意激化兩造親屬對立,係緩 和丁○○目前情緒方面障礙問題。且丁○○於庭訊時,明確 表示變更姓氏為「○」係基於其個人強烈改姓意願,更換丁 ○○姓氏,對於兩造本人及各自家屬於法律上影響甚微,但 就目前丁○○在成長階段,追尋情緒上歸屬感及認同感至關 重要。
(二)、聲請變更系爭調解筆錄如附表壹所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部分:
1、先位聲請事項:系爭調解筆錄第4 條第1 項會面交往方式於 108 年7 月14日以前停止乙○○之會面交往權:(1)、兩造於102 年4 月27日、5 月11日、5 月25日、6 月8 日、 6 月22日最近5 次會面交往實施情形,甲○○均將丁○○送 出家門,但乙○○或其父執行時表達之態度十分強硬,一貫 模式是取出系爭調解筆錄在門口宣讀要求甲○○交付子女, 無人對丁○○採取友善溫和語調、面容或放低身體姿勢,耐 心勸誘,如遇有丁○○表達不願意時,乙○○或其家屬即開 始大聲咆哮,指責甲○○未予配合,違反系爭調解筆錄。(2)、丁○○本身不願意履行會面交往之原因有二,其一為丁○○ 親眼見聞乙○○於前婚姻關係存續中曾對甲○○施以家庭暴 力,但乙○○及其父母均對此矢口否認,造成丁○○心中所 結之鬱悶無法獲致出口,對於乙○○及祖父母缺乏信任感。 其二為乙○○丙○○於會面交往中屢次請求警員配合,致 使丁○○額外受到驚嚇。社工與丁○○訪談時,丁○○能清 楚回應及陳述生活事件及型態,但詢問到乙○○或案祖父事 情,丁○○即低頭不回答,當社工再詢問時,丁○○即用雙 手壓住雙耳,表示不要聽、不要回答,丁○○僅簡單說不想 跟爺爺回去,爺爺就找警察來,之後不再說話,當社工說不 談乙○○及祖父之事後,丁○○即放下雙手,願意回答其他 與乙○○、案祖父不相關話題,顯示丁○○不願意與乙○○ 為會見交往並非來自甲○○挑唆,均出自其自願。則丁○○ 排斥談論乙○○,甚至以雙手壓住耳朵回應,每次進行會面 交往時所引發之事件已讓丁○○身心受創,丁○○之言行舉 止已漸出現異常,自須諮商輔導資源應介入協助,以妥善因 應丁○○在身、心方面所遭遇之困境。
(3)、丁○○前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(下稱臺大醫院)



兒童心理衛生中心就診後,經診斷病名為情緒障礙,醫師囑 言由於丁○○有處理情緒上困難,對壓力調適能力較弱,甲 ○○需協助其情緒調節,避免丁○○落入會增加不安全感或 焦慮情境等語。如強令丁○○離去甲○○所在環境,並與其 不信任之人共同生活,必會升高丁○○不安全感或焦慮程度 。乙○○從未就丁○○內在糾纏之心結稍作彌補,反強令丁 ○○與乙○○會面,不顧丁○○之意願或精神狀態,且乙○ ○於工作及親情中優先選擇實現前者,委由丙○○代為進行 會面交往,然丙○○實非法定會面交往權人,且履行過程仍 嫌粗鄙,丁○○情緒障礙與乙○○強制執行會面程序間確有 因果關係,為考量丁○○身心健康之最佳利益,丁○○目前 不適宜與乙○○進行會面交往,應以養護及調整回復其精神 狀態為最優先考量。乙○○如堅持履行會面交往,顯係以損 害丁○○為主要目的,況乙○○就丁○○情緒障礙之造成, 本具有可歸責性,已如前述,甲○○請求暫停本件乙○○會 面交往權之履行,純為丁○○最佳利益為出發,應有理由。2、備位聲請事項:系爭調解筆錄第4 條第1 項會面交往第1 款 約定「乙○○於丁○○於成年之前,自101 年4 月起,於每 月第二週、第四週上午10時起至週日下午8 時止,得親自或 委託親人(限於父母兄弟姊妹,以下同)前往子女住處接子 女外出,照顧至週日下午8 時,於當日下午8 時許前,由親 自或委託親人送回子女住處」,應改為「乙○○須親自接走 、送回,不得委託親人為之」:會面交往權為身分行為,專 屬父母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未擔任親權人之一方所享有,不得 由會面交往權人隨意授權他人代理行使。系爭調解筆錄載明 乙○○得依調解條件之方式及時間探視丁○○,其餘有限範 圍親友僅得負責接送,是乙○○親友依系爭調解筆錄僅得擔 任負責接走、送回丁○○之人,屬於乙○○行使會面交往權 之際所用之使者或履行輔助人,非會面交往權之主體本身, 應改由乙○○須親自接走、送回,不得委託親人為之。(三)、聲請改定丁○○扶養費用為每月新臺幣(下同)20,000元: 系爭調解筆錄第3 條約定「乙○○應自101 年4 月起至丁○ ○年滿二十歲成年時止,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甲○○關於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0,000元,前開分期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 ,其後之期間視為全部到期。給付方式由乙○○以匯款方式 匯入丁○○之帳戶內」,應改為「乙○○應自改定扶養費裁 判確定之日起至丁○○年滿二十歲成年時止,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甲○○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20,000元」:丁○○ 就讀○○國小一年級上學期學費為970 元(102 年9 月17日 )、制服費2,140 元(102 年9 月2 日),安親班費用每月



7400元至10,740元不等(102 年10月21日、11月15日),丁 ○○就學雜費已超過10,000元。又丁○○自102 年1 月14日 、3 月21日、4 月11日、5 月2 日、5 月23日、6 月19日、 6 月26日、7 月17日、7 月25日、7 月30日至臺灣大學兒童 心理科、新生兒科門診就診,共計花費4,190 元。又本件會 面交往履行誘發精神障礙之醫藥費用及其他無法取得憑證之 交通費、伙食費,並參酌丁○○居住處所每人月消費水準, 請求法院增加乙○○應給付之扶養費為每月20,000元。(四)、丁○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不適宜改由乙○○任之:1、乙○○與他人合夥於99年3 月間在大陸投資開設販售雞排、 飲料店,當時乙○○嚴格要求甲○○於中午12時許生意最佳 期間不得吃中飯,到下午2 時許為止才可用餐,甲○○因在 店中幫忙無法照料當時才不滿3 歲之丁○○,只要丁○○下 樓反應肚子餓,便遭乙○○抱回二樓加以責罰,甚至是被打 耳光,甲○○每每勸阻,乙○○則恐嚇稱:「甲○○你如果 敢來干涉,我就打得更重」等語,甲○○只得事後安撫丁○ ○,兩人對此遭遇一直隱忍不發,其間乙○○為控制聲請人 行動,更將甲○○之台胞證隨身攜帶,不還給甲○○。99年 7 月22日當天是兩造之前任職於○○電子有限公司處長前來 拜訪兩造,於閒談之際甲○○稍吐露婚後與乙○○相處辛酸 情形,不料乙○○突然暴怒,不顧有他人在場,先持長板凳 、關閉鐵捲門所用之鐵棒毆打甲○○背部,待甲○○上樓環 抱丁○○及隨身行李急忙跑到一樓時,又遭乙○○揮拳毆打 甲○○臉部正面,導致甲○○上排門牙四顆當場被打斷,現 全為假牙,眼睛瘀血,有輕微腦震盪。甲○○遂於99年7 月 23日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吳江市中山門診部就醫,觀 諸甲○○主訴昨日即99年7 月22日面部鼻部遭拳擊,當時左 側鼻孔出血較多,於今日本院求治,體檢欄則記載甲○○鼻 元及上排牙齒嚴重受損等語,核與丁○○於102 年7 月16日 庭訊時陳述:爸爸打媽媽,爸爸還把媽媽弄得牙齒流血等語 ,全然相符。嗣甲○○母女於99年9 月4 日方順利返國,甲 ○○對於前揭受害情形早已不想追究,但丁○○對此卻念茲 在茲,因為其不僅本身為家庭暴力受害人,亦親聞乙○○施家庭暴力。是丁○○自○○年○ 月○○日出生後至99年9 月18 日止,何以對乙○○及其父母態度有如此丕變之原因,絕非 來自甲○○灌輸有關乙○○不良印象之故。
2、甲○○畢業於○○家商美容美髮科,返臺後為了撫養丁○○ ,於99年11月起至100 年5 月止在○○視聽理容院任職美容 師,工作內容為護膚(臉)、按摩及精油SPA,月薪約35 ,000元,因任職時有簽約必須作滿半年才能離職,故甲○○



僅做到100 年5 月任職滿半年就離職,期間並無不正常行為 ,隨後於100 年10月至○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。乙○○ 主張甲○○曾任職於美容業,工作場所出入複雜,甲○○難 免受到影響,連帶使丁○○人格發展變差云云,實屬荒謬。3、乙○○經濟能力雖可能較甲○○為優,但衡諸甲○○與其家 人同住,支援系統極佳,目前由甲○○擔任實際照顧者並由 乙○○給付扶養費之模式,已實踐近一年半之久,除甲○○ 聲請增加扶養費外,尚稱妥適。反之,乙○○縱使資力頗豐 ,惟其長期工作旅居國外,如改定親權人由伊任之,勢必將 親職教育委諸乙○○父母,造成隔代教養。如丁○○於102 年7 月27日自幼稚園畢業時,甲○○在畢業典禮前數日有先 行通知丙○○乙○○也未返臺參加觀禮,丙○○得知後有 前來參加孫女畢業典禮,也是短暫停留十幾分鐘,在典禮開 始前就急忙離開,如乙○○無法確實履行親權責任情形下, 由其父母代為照料生活起居,難認需要變動現狀不由甲○○ 行使親權。
4、丁○○於社工訪視時表示,平常都是甲○○及其外祖父母照 顧,表示甲○○會陪她,喜歡跟甲○○一起等語,足見丁○ ○與甲○○及其同居家屬間情感連結極深。何況依丁○○同 日所陳並不想看到乙○○乙○○給伊的影片,如法院諭知 將丁○○親權改由乙○○任之,對於丁○○身心健全而言, 不啻為一場災難降臨。準此,乙○○聲請改定親權人部分, 並無理由。
二、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乙○○陳述意旨略以:(一)、變更丁○○之姓氏非以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考量:丁○○目 前年方6 歲,年紀尚小,對自己姓氏乙事無真實判斷能力, 是否有選擇姓氏之自主意識或理解力,仍有可疑。乙○○對 丁○○除每月固定依系爭調解筆錄支付生活教育費用外,更 急切希望爭取與丁○○相處機會,丁○○無法理解乙○○及 其家人對伊之關愛之情。關於姓氏是否變更,應由丁○○成 年後有獨立判斷能力時,再自行決定,較此時率然為其變更 姓氏為妥。又丁○○之姓氏為「○」,對於丁○○而言並無 具體顯然不利之情況,乙○○對丁○○亦無任何未盡保護教 養義務之情事,為避免丁○○因甲○○一時報復情緒,斷絕 丁○○與乙○○及其家人間之情感連繫,使丁○○於年紀尚 幼情況下變更姓氏,顯不符丁○○之利益,甲○○聲請變更 子女姓氏,顯無理由。
(二)、系爭調解筆錄如附表壹所示探視方法無變更之必要:1、系爭調解筆錄第4 條約定,因當時乙○○在大陸工作無法回 臺,委由丙○○參與調解,丙○○不忍丁○○再受傷害,及



維護丁○○不因父母離婚而失去父母一方親人之關愛,以符 合丁○○之最佳利益,與甲○○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解時 ,共同為使丁○○獲得雙方親人之關愛並維持與親人間聯繫 而設想之會面交往方式。系爭調解筆錄成立後,乙○○及其 父母多次於約定之會面交往時間前往甲○○住處欲接丁○○ 返家,均遭甲○○刁難,常以丁○○不願意或身體不適為由 ,拒絕乙○○或其父母與丁○○會面,縱於約定時間將丁○ ○帶出,亦緊抱著丁○○,不使乙○○或其因父母與丁○○ 有接近機會,使乙○○及其父母均難以向丁○○表達其關愛 ,嚴重傷害丁○○與乙○○間利益與親情。
2、系爭調解筆錄成立前(即100 年間),丁○○與乙○○及其 家人互動甚佳,且丙○○依系爭調解筆錄約定時間於101 年 4 月7 日第一次會面交往,甲○○將丁○○交予丙○○時, 丁○○並無哭鬧拒絕或排斥,丁○○當天還愉快地讓丙○○ 牽著走到附近早餐店吃早餐。待丁○○吃完早餐後,丙○○甲○○約定隔天上午再讓乙○○母親來看丁○○,丙○○ 當時以漸進式與丁○○會面交往方式,未帶走丁○○即離去 。然丙○○於101 年8 月11日會面交往時,甲○○將丁○○ 抱出時,起初丁○○臉朝後,於乙○○母親呼喚丁○○時, 丁○○馬上回頭並正視奶奶,當日丁○○看到乙○○家人並 無哭表現。惟甲○○卻將丁○○緊抱身上,拒絕讓乙○○ 家人與丁○○擁抱或觸碰,未多久即將丁○○抱回樓上,使 丁○○與乙○○及其家人只能見面短短1 分半鐘,如此隔絕 丁○○與乙○○家人相處機會,使丙○○難以攜回丁○○, 使乙○○無法行使會面交往權利。同年月25日之會面交往, 丁○○與丙○○互動意願陡降,甲○○亦沒耐心再徵詢丁○ ○意願即向丙○○表示不願意,使丙○○等人無功而返。3、101年12月8日會面交往,丙○○多次電話聯絡不到甲○○, 在現場等候至上午10時27分甲○○始接聽電話,甲○○帶丁 ○○下來後刁難丙○○一定要以簡訊通知,表示須乙○○方 能行使會面交往權利。然乙○○雖於大陸投資,然因乙○○ 於101 年8 月27日已授權丙○○進行會面交往權利行使權。 且丙○○一旦接回丁○○後,即以視訊方式使乙○○及丁○ ○交談互動。102 年2 月9 日除夕會面交往,甲○○亦未協 助履行系爭調解筆錄,且未徵詢丁○○意願,即自作決定表 示丁○○不願意會面交往。甚於102 年4 月27日、同年5 月 25日、同年6 月8 日乙○○親自與其家人到甲○○住處行使 會面交往,甲○○仍拒履行系爭調解筆錄。
4、甲○○乙○○及其父母多次前往甲○○住處行使會面交往 權利時,因警察在現場致丁○○產生壓力甚至身心受創云云



,惟丙○○均是在甲○○不將丁○○帶下樓而無法得見丁○ ○的情況,方才請警察協助,未對丁○○有任何咆哮。如10 2 年5 月11日乙○○前往甲○○住處,甲○○將丁○○帶下 樓3 分鐘不到就將丁○○抱上樓,乙○○無奈只好請求警察 協助;同年月25日之會面交往,乙○○與其家人按時前往甲 ○○住處,但甲○○並未將丁○○交給乙○○甲○○在不 到三分鐘的時間內就將丁○○帶入屋內,拒絕乙○○將丁○ ○帶離;同年6 月8 日,甲○○僅將丁○○帶下樓三分鐘不 到,就請其母將丁○○抱入屋內,甲○○並表示司法事務官 說叫我帶下來就好等語,顯見甲○○每次將丁○○帶下樓不 到三分鐘就帶走,只是在敷衍,未誠意履行其協助乙○○行 使會面交往權之義務。
5、乙○○及其家人已30個月未曾與丁○○相處,在丁○○年幼 情況下,自然容易與長期照護自己的甲○○有較親密的互動 ,與乙○○及其親屬較為生疏,丁○○曾表達不願意與丙○ ○回去,但非劇烈反抗,其不願離開甲○○身邊乃幼兒常見 情況,此時需給予行使會面交往權之一方有機會適當安撫。 惟甲○○於每次會面交往時,均故意迴避,推拖不下樓或稱 丁○○不願意,隔絕丁○○與乙○○及其家人間接觸丁○○ 機會。丁○○年僅6 歲仍在人格發展初期,其於3 歲即與甲 ○○同住,乙○○是否能於其心中留下印象,己有可疑,如 使丁○○長期與乙○○隔絕,將使丁○○愈來愈不能理解乙 ○○或感受到乙○○對其關愛。
6、丁○○年僅6 歲,尚屬幼童階段,仍需父母雙方之關愛,以 利身心人格健全成長,兩造應誠心為子女利益著想,並能扮 演好友善父母角色,合作養育丁○○成長,避免丁○○處於 其中感到無所適從,導致身心壓力。本件乙○○及其家人僅 期望能依系爭調解筆錄所載,有機會於每兩週與丁○○有相 處機會,使丁○○明白乙○○及其家人對丁○○關愛,甲○ ○如理解丁○○確實需要父親關愛,實應盡力協助乙○○及 祖父母與丁○○會面交往,非百般阻撓,使丁○○對父親及 祖父母心生恐懼或怨恨。
7、甲○○謂丁○○因須與乙○○會面交往造成身心壓力,情緒 調整困難云云,然丁○○於102年7月27日幼稚園畢業典禮時 ,神態愉悅並無任何畏縮樣貌。是丁○○於102 年7 月16日 庭訊時之不自然反應,或因在不熟悉之地或因受甲○○之影 響,致其對乙○○有重大誤解,實不足單因丁○○當日所言 ,即認乙○○與丁○○不宜進行會面交往。
8、乙○○迄今苦無機會向丁○○說明離婚的實際原因,而甲○ ○一再拒絕乙○○與丁○○相處,使丁○○對乙○○產生誤



解,本件實宜由甲○○協助乙○○一起化解丁○○之疑慮, 以減少乙○○與丁○○之隔閣,故法院或可考慮由雙方共同 監護,使丁○○之最大利益得以確保。
(三)、乙○○對未成年子女丁○○之撫養費用並無調整之必要:新 店○○國小2 年級學生學費明細表一般生一學期學費雜支合 計為4,841 元,其中已含午餐費。因此,國小學童之支出應 少於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。又甲○○提出之未成年 子女丁○○之花費發票,有諸多不適宜之處。從而,乙○○ 依系爭調解筆錄第3 條均按月支付丁○○生活費10,000元, 足以支付丁○○生活所需,並無再增加必要。倘甲○○無力 支付丁○○之生活及教育費用,建議丁○○之權利義務行使 負擔,改由乙○○為之,乙○○將十分樂意負擔起照顧丁○ ○之義務。
(四)、聲請丁○○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變更由乙○○任之:1、甲○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,隱瞞乙○○及其家人「伊於○○ 視聽理容名店(政府管制之八大行業)上班」之事實,甲○ ○工作處所出入複雜,影響丁○○身心成長。從而,甲○○ 生活狀況及態度不適合教育丁○○。
2、系爭調解筆錄簽訂後,甲○○自始無履約誠意,故意延滯不 提供丁○○銀行帳戶予乙○○,導致乙○○無法如期匯給扶 養費,造成違約。又甲○○多次隔絕乙○○與丁○○相處之 機會,顯示其未為丁○○利益著想,已不適合再繼續任丁○ 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人。
3、乙○○無論家庭環境或經濟狀況均較甲○○穩定,亦不會阻 止甲○○探望或與丁○○會面交往,實較甲○○更適合擔負 起養育教育未成年子女丁○○之責任。且甲○○為達成離婚 及爭取丁○○監護權,於100 年12月在「○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」短暫幾月工作,待兩造於101 年3 月14日成立系爭調 解筆錄後,甲○○即於101 年4 月4 日離職,由此可見甲○ ○為爭取丁○○監護權,短暫變換工作。
4、丁○○之情緒變化之原因,或為甲○○照顧或溝通問題,蓋 乙○○根本沒有接近丁○○之機會,如何造成其情緒影響。 至於丁○○告知程序監理人稱曾目擊乙○○甲○○有暴力 行為云云,並不可信。蓋人類能記憶時期,最早年齡是3 至 5 歲,在此前所發生之事,無法正確地儲存在人類的大腦, 故丁○○所言,恐非事實,不能作為本件審酌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依據。應多關心丁○○權益,或丁○○現 在身心健康是否遭受侵害,或甲○○現在工作環境及其上班 時間是否能給予丁○○正常生活、妥善照顧。
5、綜上所述,乙○○苦於無法讓丁○○了解其深切感情,而甲



○○自100 年2 月4 日起無故與婆家斷絕聯繫,100 年9 月 7 日遂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案,期間乙○○及 其親友未能與丁○○相處見面,甲○○故意隔絕乙○○與丁 ○○會面,由其行使負擔丁○○之權利義務,確有不當。且 丁○○只能接受單方親人之照顧,對其成長有害,故聲請裁 定丁○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,應變更由乙○○任之。三、按夫妻離婚者,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,法院 得依夫妻之一方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。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,法院得 依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 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。行使、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 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,他方、未成 年子女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 女之利益,請求法院改定之。前三項情形,法院得依請求或 依職權,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。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,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 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。但其會面交往 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,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;法院 為前條裁判時,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,審酌一切情狀,尤應 注意下列事項:(一)子女之年齡、性別、人數及健康情形。(二)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。(三)父母之年齡、職業、品行 、健康情形、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。(四)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 意願及態度。(五)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 人間之感情狀況。(六)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。(七)各族群之傳統習俗、文化及 價值觀。民法第1055條、第1055條之1 第1 項分別著有規定 。次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 請求,為子女之利益,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: 一、父母離婚者。二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。三、父母 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。四、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 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。民法第1059條第5 項明文規定。 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,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 性,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,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 表徵,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,惟因應情勢變更,倘有事實足 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,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 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。
四、本件經本院囑託新北市政府社會局(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 兒童人權協會)就本件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進行訪視,並提 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102 年5 月17日(102 )



兒權監字第01020051710 號函附調查報告及建議內容(下稱 系爭訪視報告)略以:
(一)、就親子關係而言:近三年來丁○○由甲○○陪伴身旁,母子 實際互動交集緊密,且甲○○能親自參與丁○○成長及處理 丁○○相關事務,並與丁○○做好聊天、一起活動之親子交 流,評估甲○○與丁○○之親子關係緊密,有建立深厚之情 感依附;反觀乙○○未與丁○○同住,一年多來在執行會面 上遭遇障礙,致父女間可謂毫無相處互動,親子關係已顯疏 離、陌生,評估目前甲○○與丁○○之情感依附關係優於乙 ○○。
(二)、就兒少現況而言:丁○○一直都跟甲○○同住生活,甲○○ 在丁○○的生活中已扮演較為重要照顧者角色及情感支持者 ,又於訪視時觀察,丁○○排斥談論乙○○,甚至以雙手壓 住耳朵回應,社工認為每次進行會面時所引發之事件已讓丁 ○○身心受創,丁○○的言行舉止已漸出現異常,故建議諮 商輔導資源應介入協助,以妥善因應丁○○在生、心理方面 所遭遇之困境。
(三)、變更姓氏議題而言:甲○○表示2 年多來丁○○是由她及她 的家人照顧,丁○○與他們的親情關係良好,丁○○亦主動 表示變更姓氏之想法,因而提出聲請;然乙○○認為他並非 未盡為人父親之責,亦非無意願與丁○○互動往來,故認為 丁○○無須變更姓氏;社工認為變更姓氏應以未成年子女之 最佳利益考量,且無利益上的目的取向,又丁○○雖主動表 示改姓之想法,然現階段丁○○之心智發展對變更姓氏一事 是否有正確認知,尚無法確實掌握,故籲請兩造應站在丁○ ○立場著想,確實依丁○○之最佳利益行事,避免因雙方的 怨懟而造成對丁○○的傷害。
(四)、就探視規範而言:甲○○指一年來乙○○方與丁○○的會面 交往產生極大的衝突,且認為丁○○不願與乙○○及其家人 往來,不應予以勉強,但乙○○認為丁○○會有抗拒之情事 皆是甲○○所為,目前兩造在會面交往上有極大之認知差異 ,且因兩造之行為動作,丁○○已產生不安情緒及抗拒會面 之行為表現,故建議兩造應放下對彼此的怨懟,合力給予丁 ○○關懷與愛,避免造成丁○○心理之壓力,且應在尊重丁 ○○的意願下進行會面交往,又若確實是丁○○本身無意願 與乙○○見面,則乙○○應付出更大耐心,並顧及丁○○之 心理感受,循序漸進修補父女親情,待培養出親情感後,再 逐漸增長會面時間,以維繫親情。
(五)、就扶養費而言:甲○○指丁○○學習費高,目前乙○○按月 給付10,000元的扶養費不足,故提出增加扶養費之聲請;乙



○○則指已按月給付10,000元扶養費,不曾中斷,日後會持 續支付,且避免甲○○將扶養費另作他用,未確實支用於丁 ○○身上,故認為無增加之必要;評估乙○○仍有給付扶養 費之意願,惟雙方對扶養之金額顯有異議,故建請明確裁定 具體用途,再依用途明定金額,俾使扶養費確實用於丁○○ 之生活與教育上,另籲請雙方為人父母者,應建立友善關係 ,誠心為子女利益著想,放下過多之算計,切勿讓人倫親情 竟為過往仇怨而反目對立。
(六)、建議:丁○○年僅6 歲,尚屬幼童階段,仍需父母雙方之關 愛,以利身心人格健全成長,故籲請兩造誠心為子女利益著 想,並能扮演好友善父母角色,合作養育丁○○成長,避免 丁○○處於其中感到無所適從,導致身心壓力。五、本院為保護丁○○程序利益,為伊選任程序監理人蘇淑貞, 據程序監理人蘇淑貞提出之評估報告(下稱系爭程序監理人 評估報告)內容略以:
(一)、丁○○情緒、親子互動情緒反應:
1、乙○○提供多張與丁○○愉快互動的照片、錄影。然檢視乙 ○○提供光碟,自101年3月約定探視之後的交往會面記錄中 ,在乙○○方要帶丁○○回去或只是當場簡單對話,丁○○ 均明確以口語表示「不要」或迴避不答;肢體動作方面則於 101 年8 月11日可以正視乙○○母親,其他時候都是把臉埋 在甲○○身上或以自己的手遮住,避免視線接觸,身體緊靠 甲○○,該反應較特定出現於與乙○○方家人的互動時。在 101 年10月13日探視時,丁○○卻可以很快調整正視司法事 務官並回答其問題,並對司法事務官建議的「與爺爺出去走 走」表示拒絕。乙○○能注意到丁○○的困難,表示目前不 做探視,是因為不會有幫助,做了只是給孩子更負面經驗的 累積,所以不續做探視,尋求改變。
2、甲○○表示丁○○自中班以來,有放空或情緒較不穩定,易 怒、易哭情形。經直接晤談觀察,在程序監理人與其談及與 乙○○家人探視相關主題時,易於有情緒不穩定、生氣大叫 或踢牆壁、躲避的反應出現。程序監理人與其談其他主題時 ,情緒反應卻能維持平靜或正面。
3、就形成上開現象的原因,兩造有不同說法:(1)、乙○○認為是受環境影響、因甲○○的阻撓致丁○○缺乏與 乙○○接觸機會。由錄影帶看,甲○○於受罰後之探視日會 帶丁○○下樓,也逐漸會放丁○○下來,並試圖依乙○○要 求後退與丁○○保持距離以提供乙○○接近機會,但丁○○ 緊跟著甲○○。然就過去互動經驗及觀察丁○○反應,甲○ ○雖無積極鼓勵丁○○接受乙○○及其家人探視,但也看不



出有所阻撓。另丙○○懷疑是甲○○之前從事理容工作時疏 於照顧所致,然僅依100 年10月間丙○○至幼兒園接觸丁○ ○的反應較生份、不說話推斷,佐證力不足。該行為現象, 也可能有他種解釋。
(2)、甲○○則認為是丁○○記得其母女遭乙○○打及不當對待, 加上探視的不愉快經驗所致。直接詢問丁○○害怕原因,丁 ○○會表達是其看到而記得的與乙○○負面互動經驗而害怕 ;探視時行為表現躲避、口語表達拒絕。
(二)、甲○○親職能力、意願及照顧計畫親職能力部分,乙○○方 對於甲○○離婚動機存疑及不適任親職的說法,包括:1、甲○○99年7 月至100 年8 月超領、掏空乙○○帳戶情事。 然由乙○○提供資料看來,並非其所述之金額一百餘萬元, 而為七萬餘元。甲○○表示,上述金額提領係為生活所需。2、理容院工作,影響對丁○○的照顧:甲○○表示早已辭去該 工作,且當時係以其職校所學美容美髮學歷去應徵,並僅做 敷臉、指壓,沒有做不法情事,6 個月期滿不用被扣款即辭 職。當時是否有疏於照顧,無相關佐證資料。
3、酗酒:乙○○所提資料,為甲○○至皮膚科就診繳費單及藥 單,需要另請專業判斷其佐證效力。
4、實際親子互動觀察:甲○○面對丁○○的情緒起伏及學習相 關困擾,能耐心安撫丁○○,與老師溝通處理,也在尋求專 業協助及丁○○的治療中。丁○○也表現與甲○○有較親密 的情感依附,目前仍有較不安的現象,會尋求甲○○的陪伴 及安撫、關係的確認。
5、經濟方面:目前因訴訟等情形,無法找到較適合的工作時間 之工作,收入也有限。但家庭支持系統良好,案外祖父母及 案姨等都提供實質上的照顧。將繼續住在外公外婆家,家人 繼續支持,訴訟結束後,甲○○可以找較適合的工作時間, 以提供丁○○更多的陪伴、照顧。監護權及探視,甲○○主 張其繼續監護。
6、探視部分:原探視方法導致丁○○害怕,為保護丁○○,所 以提出丁○○12歲以前中止乙○○方探視。本院司法事務官 建議「漸進式探視」,甲○○表示只要丁○○願意,甲○○ 都同意,強調此事的安排需考慮丁○○本身的意願,並非父 母雙方就能片面決定。
(三)、乙○○親職能力、意願及照顧計畫親職能力部分,甲○○對 於乙○○不適任的說法,包括:
1、乙○○不當對待丁○○:就乙○○及其家人提出丁○○成長 過程的照片、錄影,甲○○表示當時是忍耐、嘗試建立好關 係,有朋友的信件佐證乙○○的不適當對待,但佐證資料強



度受限。然由丁○○行為表現看,丁○○確實抗拒乙○○及 其家人接近。
2、人際相處困難:乙○○否認有此困難。然乙○○傾向以事情 最後的成敗定對錯,較不重視溝通的方式。
3、實際親子互動觀察:觀察102年4至6月間3次探視錄影中親子 互動,乙○○以念法條或要求甲○○做出協助的動作為主, 較難自己直接對丁○○做出適當的友善邀請。乙○○表示目 前的探視方式,只是給孩子更負面經驗的累積,所以不續做 探視,而謀求改變。但程序監理人與乙○○晤談過程中,試 著提醒乙○○調整作法,乙○○否認自己作法有不當。在訪 談過程中詢問其重建父女關係的想法,乙○○也以要求他人 如甲○○、老師、程序監理人告知丁○○「爸爸愛她」,來 協助啟動父女的正面互動。然丁○○有自己的觀察與體驗感 受,並非被告知即可轉換感受。
4、經濟方面:乙○○表示其目前薪水四萬餘元,加班可增加二 萬餘元,加上存款及大陸房地產,以及丙○○擁有的五間屋 子,經濟條件優於甲○○
5、監護權及探視:乙○○因探視發生問題,想要爭取監護權。 在照顧方面,案主父母均相當疼愛丁○○,目前雖互動困難 ,但都仍支持努力爭取互動機會。探視部分,丙○○接受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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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○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