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12號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周良經
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
嚴心吟律師
反訴被告 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即 清算人 魏宏達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王世寧
洪美玟
江慶裕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
張仁龍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03年1月15日宣示辯論終結,原定於103年2月26日宣判,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訂於103年3月5日下午2時40分於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謝榕芝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