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
上 訴 人 蘇南洲
視同上訴人 蘇奕璋
蘇毓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阿螢因分割遺產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
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仟柒佰叁拾貳
萬伍仟貳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肆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世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