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菁華
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(101 年度偵字第23588 號),經檢
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(102 年度緩字第154 號、103 年
度執聲字第2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之皮夾壹只沒收之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王菁華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,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3588 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。扣案之仿冒「LOUIS VUITTON MALLETIER 」 (聲請書誤載為「LOUIS VUITTON 」,應予更正)商標圖樣 之皮夾1 只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
二、經查,被告因犯修正後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,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 偵字第23588 號為緩起訴處分,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 慧財產分署駁回再議確定,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紙在卷可稽(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 偵字第23588 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頁、第46頁)。而扣案「 LOUIS VUITTON MALLETIER」 商標圖樣之皮夾1 只(保管字 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綠字第1314號),經 送請「LOUIS VUITTONM ALLETIER」 (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 司委任之鑑定人趙俊堯鑑定後,確認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, 有LOUIS VUITTON MALLETIER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授權鑑 定人趙俊堯出具之民國101 年9 月6 日鑑定證明書、彰化縣 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查獲王菁華違反商標法查扣物估 價表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單、LVMHFASHI ONGROUP 、鑑定能力證明書各1 紙等附卷足佐(參見上開偵 卷第13頁至第17頁)。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,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應予沒收,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 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刑法第40條第2項,商標法第98條, 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蕙慈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莊琬婷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