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3年度,377號
TPDM,103,聲,377,2014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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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聲字第37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彭緯豪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
收違禁物(103 年度執字第931 號、103 年度執聲字第249 號,
偵查案號:102 年度毒偵字第13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貳包(驗餘淨重合計拾叁點零柒公克,含包裝袋貳個)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彭緯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業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1328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,惟扣案之毒品2 包(驗餘淨重共13.07 公克 ),經送驗呈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反應,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 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 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;且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,得單獨宣告沒收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,被告彭緯豪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02 年度毒聲 字第210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、勒戒後,因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,於民國102 年9 月24日予以釋放,並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1328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,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稽。惟該案扣案之煙草2 包,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 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,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(驗前 總淨重13.13 公克,驗餘總淨重13.07 公克),有該實驗室 102 年3 月2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 紙在卷 可參,足認上開扣案物,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為違禁物,是聲請人之聲請,核 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 裝袋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,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。而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,併予敘明。
四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若萍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
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曾彥碩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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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