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3年度,28號
TPDM,103,聲,28,2014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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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聲字第2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侯邦雄
      張謝夏
      董丁開
      鍾延榮
      莊梓桂
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(102年度偵字第12946號),經檢察官聲
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(102 年度聲沒字第248 號)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象棋壹副及現金新臺幣貳佰伍拾元,均沒收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,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 有明文。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 要係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。
三、經查,被告侯邦雄張謝夏董丁開鍾延榮莊梓桂因賭 博案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 第129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 稽。又扣案之象棋1副及現金新臺幣(下同)250元,均為當 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,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 可稽。揆諸前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沒收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
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刑法第266條第2項、第40條第2項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立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鄭淑丰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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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