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偉鈞
張家華
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單獨
宣告沒收違禁物(103 年度聲沒字第25號、102 年度偵字第2477
9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張偉鈞、張家華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案件,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偵 字第2477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惟附表所示之扣案槍枝、 子彈均可正常擊發,認具殺傷力,屬違禁物之事實,有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2 年11月11日及同年月22日鑑定 書各1 份在卷可稽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(聲請意旨誤載 為同法第40條後段,應予更正)、第38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 2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違禁物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2 項、第40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復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槍砲及同條項第2 款所列之彈藥,非經中央主管機 關許可,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運輸、轉讓、出租、出借、持有 、寄藏或陳列,而屬於違禁物,同條例第5 條定有明文。又 子彈如經試射擊發,剩餘彈殼、彈頭,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 能,已非違禁物(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)。
三、經查,被告2 人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因被 告張偉鈞已死亡、被告張家華之犯罪嫌疑不足,均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4779 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有該不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堪以認定。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 槍枝(含彈匣3 個),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 果,認係改造手槍,由仿WALTHER 廠PPK/S 型半自動手槍製 造之槍枝,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,擊發功能正常,可供擊 發適用子彈使用,認具殺傷力;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槍枝 ,經送該局鑑定結果,認係改造手槍,由仿雙管手槍製造之 槍枝,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,擊發功能正常,可供擊發適 用子彈使用,認具殺傷力;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槍枝,經
送該局鑑定結果,認係口徑9mm 制式半自動手槍,為菲律賓 ARMSCRO 廠,槍號經變造為0000000 ,經以電解腐蝕法重現 結果,因變造過深無法重現,槍管內具有6 條右旋來復線, 擊發功能正常,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,認具殺傷力 ;扣案如附表四所示子彈95顆:經送該局鑑定結果,認㈠70 顆,認均係口徑9mm 制式子彈,採樣23顆試射,均可擊發, 認具殺傷力;㈡10顆,認均係非制式子彈,由口徑9mm 制式 空包彈加裝直徑9.0 ±0.5mm 金屬彈頭而成,採樣3 顆試射 ,均可擊發,認具殺傷力;㈢15顆,認均係非制式子彈,由 口徑8mm 制式空包彈加裝直徑8.0 ±0.5 mm金屬彈頭而成, 採樣5 顆試射,均可擊發,認具殺傷力;扣案如附表五所示 子彈20顆,經送該局鑑定結果,認均係口徑9mm 制式子彈, 採樣7 顆試射,均可擊發,認具殺傷力;扣案如附表六所示 子彈5 顆,經送該局鑑定結果,認均係口徑0.22吋制式子彈 ,採樣2 顆試射,均可擊發,認具殺傷力;扣案如附表七所 示彈匣1 個,認係金屬彈匣等情,有該局102 年11月11日刑 鑑字第0000000000號及同年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定書各1 份附卷可參,足認上開扣案附表所示之槍枝(含彈 匣)、子彈原均屬違禁物無誤。惟查,扣案如附表編號四、 五、六所示子彈中,附表編號四其中31顆子彈業經試射擊發 、附表編號五其中7 顆子彈業經試射擊發、編號六其中2 顆 子彈業經試射擊發,剩餘之彈殼不再具有子彈之外型及功能 ,已非屬違禁物,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,故此部分之聲請應 予駁回;至其餘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枝(含彈匣)及子彈, 核均屬違禁物,本件聲請人據此聲請將此等違禁物單獨宣告 沒收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,刑法第40條第2 項、第38條第1 項 第1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秋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宋德華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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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 │名稱 │性質 │鑑定結果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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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一 │手槍一枝(槍枝編號: │改造手槍 │具殺傷力│
│ │0000000000,含彈匣3 個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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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二 │手槍一枝(槍枝編號: │改造手槍 │具殺傷力│
│ │0000000000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三 │手槍一枝(槍枝編號: │口徑9mm制式半自 │具殺傷力│
│ │0000000000) │動手槍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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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四 │子彈64顆(扣案子彈原95顆│⑴口徑9mm制式子 │具殺傷力│
│ │) │彈47顆(原70顆)│ │
│ │ │⑵口徑9.0±0.5mm│ │
│ │ │非制式子彈7 顆(│ │
│ │ │原10顆) │ │
│ │ │⑶口徑8.0±0.5mm│ │
│ │ │非制式子彈10顆(│ │
│ │ │原15 顆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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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五 │子彈13顆(扣案子彈原20顆│口徑9mm制式子彈 │具殺傷力│
│ │) │共13顆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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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六 │子彈3 顆(扣案子彈原5 顆│口徑0.22吋制式子│具殺傷力│
│ │) │彈共3顆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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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七 │彈匣1 個 │金屬彈匣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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