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56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葛翔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葛翔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 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
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
法 官 陳諾樺
法 官 呂政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楊湘雯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