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造文書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訴字,103年度,56號
TPDM,103,審訴,56,20140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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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審訴字第56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葛翔 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葛翔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 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
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
法 官 陳諾樺
法 官 呂政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楊湘雯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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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