賭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簡字,103年度,96號
TPDM,103,審簡,96,2014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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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 103年度審簡字第96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朱美靜
      葉家妤
      李碧霞
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2 年度偵字第
20663 號、第21387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朱美靜共同犯聚眾賭博罪,處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。葉家妤共同犯聚眾賭博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。李碧霞犯賭博罪,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 實
一、朱美靜葉家妤共同基於與不特定賭客對賭財物、意圖營利 反覆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單一行為決意之犯意聯絡, 由朱美靜自民國102 年9 月23日起至同10月14日止,雇用葉 家妤擔任會計,並提供自身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 號2 樓之租屋處為賭博場所,自任組頭,暗中經營「香港六合彩 」、「臺灣樂透彩」及「臺灣今彩539 」地下簽賭,聚集不 特定之賭客親自至上址簽選號碼簽賭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, 而與賭客對賭財物,並於該處所交付簽賭金額或領取彩金。 其賭博方式係由賭客簽選二個、三個或四個號碼為一注(即 俗稱之「二星」、「三星」、「四星」)之下注方式,並依 下注方式先繳交簽注金新臺幣(下同)70元至80元不等予朱 美靜、葉家妤,再以所簽選之號碼核對各該當期開獎之「香 港六合彩」、「臺灣樂透彩」及「臺灣彩券今彩539 」開獎 號碼所開出之號碼以決定輸贏,均可依簽中「二星」(即簽 中2 個號碼,以下類推)、「三星」、「四星」之下注方式 ,分別獲得彩金5,300 元(或5,700 元)、5 萬6,000 元( 或5 萬7,000 元)、70萬元(或75萬元);若未簽中,則所 繳交之簽注賭金悉歸朱美靜葉家妤贏得,朱美靜葉家妤 即利用賭客之劣勢中獎機率從中博取利益。嗣李碧霞基於賭 博之犯意,於102 年10月3 日17時10分許,至上開朱美靜葉家妤共同經營之賭博場所,以「香港六合彩」作為簽賭之 標的向朱美靜簽注1,060 元,為警持本院搜索票當場搜索查 獲,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物品。而賭客游茂春林倍慧(另經本院為無罪判決),亦於102 年10月14日晚上 18時30分許,至上址朱美靜葉家妤所經營之賭博場所,尚



未簽注「臺彩539 」時,即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,並扣得如 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物品。
二、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及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理 由
一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:
(一)被告朱美靜於警詢、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; (二)被告葉家妤於警詢、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; (三)被告李碧霞於警詢、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; (四)同案被告林倍慧於警詢、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; (五)同案被告游茂春於警詢、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; (六)本院102 年度聲搜字第1712號搜索票影本乙份、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各2 份;
(七)本院102 年度聲搜字第1782號搜索票影本、臺北市政府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、扣押 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各乙 份;
(八)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。
綜上,被告朱美靜葉家妤李碧霞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,應 堪採信。本案事證已臻明確,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。二、論罪科刑之理由:
(一)按刑法第268 條規定之「供給賭博場所」,係指提供特定 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,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 財物即可,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 ,電話、傳真、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,例如意圖營 利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,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 ,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,與親自到場簽注賭 博財物,僅係行為方式不同,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 (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 號、94年度台非字第108 、265 號判決意旨參照);又同條所稱之「聚眾賭博」, 乃指招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共同賭博之意,且該參與賭博之 不特定多數人,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為必 要,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,而主事者之目的 既在聚眾賭博以營利,即成立本罪。次按,私人住家原非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惟長期供作賭博場所,聚集不特定之 人賭博財物,已失純住宅之性質,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 異,應成立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(司法院( 77)廳刑一字第615 號及(79)廳刑一字第309 號函示研 究意見均採同一見解)。
(二)核被告朱美靜葉家妤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



前段之賭博罪、同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。被告李碧霞所為 ,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。被告朱美靜葉家妤間,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為共同正 犯。查被告朱美靜葉家妤在每期「香港六合彩」、「臺 灣樂透彩」及「臺灣彩券今彩539 」前,接續多次供給賭 博場所接受賭客下注簽賭且聚眾賭博,並與賭客對賭,在 自然意義上固屬數行為,惟其利用賭客之劣勢中獎機率與 之對賭,從中攫取利益,顯具有營利之意圖,是以被告無 非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決定,於每次開獎前,接續實行 供給賭博場所、聚眾賭博、與賭客對賭等數舉動,以完成 賭博行為,而欲達成最終之營利目的,在法律意義上應論 以接續之一行為;再者,被告朱美靜葉家妤於102 年9 月23日起至同10月14日為警查獲時止,在上址經營簽賭站 而犯上開3 罪,均係基於單一之營利意圖及賭博犯意,在 密切接近之一定時、地反覆實行,依社會通念,於客觀上 符合一個反覆、延續性之行為觀念,且刑法第268 條之罪 係以「意圖營利」為要件,已隱含有「經營」之意思,構 成要件之本質上亦具有反覆、延續實行之特徵,於刑法評 價上,自應論以營業性之「集合犯」,各僅成立一罪。又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賭博罪、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,為想像競合犯,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,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。(三)量刑理由之說明:
爰審酌被告朱美靜葉家妤貪圖自身不法利益而共同經營 「香港六合彩」、「臺灣樂透彩」及「臺灣彩券今彩539 」賭博,助長人民不思正當工作以僥倖心態獲取財物之風 氣,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,所為非是,雖經營時間不 足1 月,每日輸贏約2 萬元之規模,另被告李碧霞則僥倖 藉由賭博獲取財物之動機,兼衡被告朱美靜葉家妤、李 碧霞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,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 份附卷可參,此次經警查 獲時起即皆坦承犯行,犯罪後態度均稱良好,復佐以被告 3 人之年紀、所受教育之智識程度、家庭經濟生活狀況、 現職收入、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素行等一切情狀,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
(四)沒收部分:
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3、15至16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朱美靜 所有,且係供被告朱美靜葉家妤犯罪所用之物,如附表



編號14、17所示之物為被告朱美靜葉家妤因犯罪所得之 物,業據被告朱美靜陳述明確,基於共同正犯連帶沒收理 論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,均在被告朱美靜、葉 家妤此部分所犯項下宣告沒收。
三、適用之法律:
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450 條第1 項,刑法第28條、第266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68 條、 第55條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42條第3 項、第38條第1 項 第2 款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前段,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(須附具體理由及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
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玉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黃勤涵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
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
(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)
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處 1 千元以下罰金。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,不在此限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

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
(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)
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。

附表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扣案物品 │單位及數量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傳真機 │ 2 臺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計算機 │ 3 臺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感熱紙 │ 20卷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



│4 │日戳印 │ 4 個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總支數速見表 │ 4 本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539對獎單 │ 5 張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大樂透對獎單 │ 6 張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香港六合彩對獎 │ 8 張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營業所得明細表 │ 1 張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 │(91)六合彩簽注單│ 12張 │
│ │ 六合彩總表 │ 1 張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 │(92)六合彩簽注單│ 18張 │
│ │ 六合彩總表 │ 1 張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2 │(93)539 簽注單 │ 8 張 │
│ │ 539 總表 │ 1 張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3 │遙控器 │ 1 個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4 │賭資 │ 26,60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5 │簽單 │ 1 批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6 │店章 │ 1 個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7 │賭資 │ 2,3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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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