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506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國和
選任辯護人 葉忠雄律師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
及其正本有誤寫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選任辯護人欄「江鶴鵬律師」之記載,更正為「葉忠雄律師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,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 在案。
二、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選任辯護人欄,原記載「江鶴鵬 律師」,係出於誤植,應更正為更正為「葉忠雄律師」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
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
法 官 吳承學
法 官 李文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穗筠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