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九四號
原 告 桂昌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呈
送達代收人 蔡永茂
右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叁元,折合銀元壹拾壹萬伍仟零伍拾伍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伍拾壹元,折合新台幣叁仟肆佰伍拾叁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
法 官 丁俊成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盧俊良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六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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