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90年度,294號
TYEV,90,桃補,294,2001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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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九四號
  原   告 桂昌建材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李文呈
  送達代收人 蔡永茂
右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叁元,折合銀元壹拾壹萬伍仟零伍拾伍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伍拾壹元,折合新台幣叁仟肆佰伍拾叁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華    民    國  九十  年   六   月 十三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丁俊成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俊良
中   華    民    國  九十  年   六   月 十六 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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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桂昌建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