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044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許義芳 (原名:許金德)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就被告許義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許義芳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因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
法 官 周泰德
法 官 謝昀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程于恬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