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重附民字,100年度,18號
TPDM,100,重附民,18,2014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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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
原   告 洪淑杏
      邱永安
      邱佳瑩
被   告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
兼 代表人 涂建國
共   同                
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律師
      吳春美律師
被   告 蔡儀龍
訴訟代理人 余盈鋒律師
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
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
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
本院民事庭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秋君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愛真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翠燕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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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