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1號
原 告 洪聰明即展興企業社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罰鍰事件,提起行
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