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3年度,52號
TCDV,103,除,52,2014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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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52號
聲 請 人 凌瑞賢
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99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3年1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葉仲文
如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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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