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3年度,97號
TCDV,103,重訴,97,2014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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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97號
原   告 林志卿
被   告 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馬偉翔
被   告 劉昌洪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聲明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9,50 0元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月2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 書1份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 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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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