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會議決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3年度,435號
TCDV,103,訴,435,2014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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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35號
原   告 郭貞佑
被   告 冠宇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新菊
被   告 冠宇原創住戶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羅麗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3年1月20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,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唐振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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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冠宇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宇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