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3年度,389號
TCDV,103,訴,389,20140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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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389號
原   告 張子英
被   告 謝青雲
被   告 謝劍涵
被   告 陳永松
被   告 張佑祥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02 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102 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,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 2 年11月7 日海廉( 法)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原告「2013 年12月19日」之信函各一份在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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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