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1號
原 告 陳金旺
訴訟代理人 候志翔律師
上列原告對於被告楊勝元等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因原告起訴
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下列起訴必要程式
事項。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如逾期未補正,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等規定,駁回起訴
:
一、被告楊勝元之戶籍或除戶謄本(須包含真實姓名、出生年月
日、身分證統一編號)及其應受送達之處所,以資特定真實
身分及當事人能力。
二、被告千榮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齡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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