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5號
原 告 至溢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蔣信弘
被 告 陳美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,經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797萬309
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0002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繳納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楊均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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