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3年度,326號
TCDV,103,補,326,2014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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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26號
原   告 群繹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美珠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昱泰豐股份有限公司
發支付命令(103年度司促字第276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
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75,600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
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
61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9,112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19,112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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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昱泰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群繹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