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災害補償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3年度,317號
TCDV,103,補,317,2014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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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17號
原   告 陳柏璋
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造工程有限公司孫崙仲楊金滿間請求職業
災害補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台幣(下同)250萬元(80萬6654元及169萬3346元合計)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許惠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晉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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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基造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