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7號
原 告 陳柏璋
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造工程有限公司、孫崙仲、楊金滿間請求職業
災害補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台幣(下同)250萬元(80萬6654元及169萬3346元合計)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鄭晉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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