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3年度,299號
TCDV,103,補,299,2014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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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9號
原   告 鄭許綉琴
      鄭逸芳
      鄭照燕
      鄭曉芬
      鄭偉宏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隆賓蔡元耀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5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,5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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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