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9號
原 告 鄭許綉琴
鄭逸芳
鄭照燕
鄭曉芬
鄭偉宏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隆賓、蔡元耀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5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,5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