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8號
原 告 劉牛郎
訴訟代理人 吳中貫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萬7608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3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