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3年度,277號
TCDV,103,補,277,2014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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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77號
原   告 蕭人賓
法定代理人 鄭翠紅
訴訟代理人 周伸鼎律師
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
255,7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,67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徐右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俊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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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