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7號
原 告 蕭人賓
法定代理人 鄭翠紅
訴訟代理人 周伸鼎律師
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
255,7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,67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鄭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