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4號
原 告 鋇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珮芝
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
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3年度司促字第905號)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5,717 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規定,應繳裁判費6,610 元,
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110元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
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育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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