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3號
原 告 張勝南建築師事務所
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台灣區花卉運銷合作社間請求給付報酬
事件,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,847,27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31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廖健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