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3年度,196號
TCDV,103,補,196,2014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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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6號
原   告 黃筱洛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壹圓國際股份有限
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壹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
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 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
 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,731,360元,應繳
     裁判費新台幣106,512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     新台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06,012 元。
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許金樹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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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壹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