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8號
原 告 元大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鳳秀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宏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4 萬9,070 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,20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毅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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