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3年度,188號
TCDV,103,補,188,2014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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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88號
原   告  元大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朱鳳秀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宏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4 萬9,070 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,20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黃佩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毅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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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