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3年度,153號
TCDV,103,補,153,2014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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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53號
原   告 張博皓
      張瀞之
      張菱恩
兼上三人之
法定代理人 張文錠
被   告 北湘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昆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619,200元【計算
式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地號、同段1447-3地號公告土地
現值6,400元/㎡×(369㎡+509㎡)=5,619,200元】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56,6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 103  年   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柯雅惠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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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北湘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