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3號
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
被 告 魏桂蘭
魏建國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12,52
8元【計算式:(系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
尺公告現值32,751元×系爭土地面積5,844.07平方公尺×原告主
張被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移轉所有權應有部分197/200000)+系
爭建物之課稅現值524,000元=712,52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
同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繳裁判費1,000元,並附
抗告狀繕本)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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