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0號
原 告 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燕聖
被 告 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學楨
被 告 陳國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 102年度司促字第41781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,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,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6,636元,該裁定已於103年1月10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。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 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鄭俊明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